非物质与物质融合才是完整的文化遗产

【摘要】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,不能单说非物质文化遗产,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文化环境结合起来,就像长城文化带、古徽州文化旅游区等等,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离的。

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,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,日前,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申报条件、数量、材料以及程序。

  从申报条件看,这个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历史性、丰富性、地域性、民族性、特色性、完整性、生活性、传承性、生命性、参与性等有了一个基本的界定。但对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、场所,只是有一个简单的要求,即:保存利用良好,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。

  然而,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环境及其相关实物,恰恰是非常之重要、不可分离的,这一点,显然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得到足够的认知和重视。

  什么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

  在这个文件中,没有就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定义加以说明。为便于理解和认知,笔者在此一并普及一下。

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,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,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、存续状态良好,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,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。

  据此理解,这个国际级生态文化区的核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,而产生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基础及其所在地环境,并没有包括进来。

  而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规定: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、特色鲜明、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,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,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”。

  据此理解,在保护路径上,是曾经有明确规定的。然而在《关于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的通知》中强调不足。

  非物质文化遗产

  离不开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文化环境

  个人认为: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,不能单说非物质文化遗产,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文化环境结合起来,就像长城文化带、大运河文化带、古徽州文化旅游区,等等,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分离的。

  也许是部门权责所限,也许是这项工程过于庞杂,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兼容、联动与互补,被我们不经意间漠视和忽略了,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。

  此前,我国的大运河申遗就是如此。大运河申遗只是考虑了物质文化遗产,而大运河是黄河流域的文化核心,南北贯通海河、淮河、长江、钱塘江,在长达2500年的时间里,沿线6省18市密布着浩繁深厚、缤纷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。可以说,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入,大运河只是一条有形的“河”,只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完美融合,亦即:有形的遗迹、遗存、遗址、遗物与无形的、跟原住居民生息相关的遗风全息化融合,才是一条完整的大运河。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,大运河即使通水通航,也是文化上的“无源之水”。

  再如汉民族最后的家园——古徽州地区,如果申报世界遗产,古徽州传统村落群宜整体申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,而非单项的宏村和西递;徽文化适宜整体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,而不是满足于单项申报。

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也是如此,当前申报在即,理应关顾这一点——无形的与有形的文化、非物质的与物质的文化,宜融则融,能融尽融。

 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也要结合

  “文化生态保护区”这个名称叫得好,好就好在文化之后“后缀”了“生态”二字。

  事实上,我们是在保护一种原生态的文化,包括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和原生态的物质文化。如果更加深入一些、完整一些、彻底一些,还应纳入原生态的自然环境,只有三者有机融合,才能真正反映出在一个完整的原态物质和自然环境里、孵育出的一种原态文化现象的全息化面貌和真相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真切体验、感知、理解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精髓、全部涵义和完整价值。

  再如:古徽州地区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,徽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,两山两水(黄、白二山和新安、乐安二江)是自然文化遗产,三类遗产的有机融合才是一个完整的古徽州传统村落群。

分享到: 更多
返回列表